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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效与材料
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逾期视为放弃(《企业破产法》第56条);
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保证合同、主债务合同、催收记录;
特殊情形:对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申报,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
(二)债权审查与异议
管理人审查:重点审查保证合同真实性、债权金额、担保范围;
异议程序: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临时表决权:对争议债权,法院可赋予临时表决权,待诉讼终结后确定。
二、有保障损失担负:从“美好连带责任”到“有限的清偿”(一)破产程序中的“责任限缩”
停止计息规则:破产受理后,主债务利息停止计算(《企业破产法》第46条);
分配顺位:保证债权属普通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但劣后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
补充责任例外:若保证合同约定“补充责任”,则需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程序外的“追偿路径”
主债务人追偿:对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可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700条);
其他保证人追偿: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可主张按比例分担份额;
抵押物优先权:若保证人提供抵押物,可主张优先受偿,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三、打官司战略:从“单点击破”到“整体社会统筹”(一)诉讼中止的“应对法则”
中止情形:对保证人的诉讼,自破产受理之日起自动中止(《企业破产法》第20条);
例外情形:对主债务人的诉讼,可继续进行,但需追加保证人为第三人;
恢复审理条件: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或保证人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可申请恢复审理。
(二)执行程序的“优先级调整”
执行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程序,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中止(《企业破产法》第19条);
参与分配:债权人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
执行转破产:若主债务人资不抵债,可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四、实际生活中的“致胜战略”债权申报与诉讼并行: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固定债权金额;
申请破产衍生诉讼:对管理人审查结论不服的,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利用“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争取表决权,影响财产分配方案。
结语:综治思维模式下的借债灾难解决 现阶段,我國正建设方案“每个人公司资不抵债+工业商家公司资不抵债”的双轨制借款消除体制,2025年《工业商家公司资不抵债法》审订草案拟导入“保税公司资不抵债承不承认与督促”机理,并武器锻造对“逃废债”的刑事打击网络谣言。对借款人衡量,需从“大招敷衍”转移到“自觉归划”,建立真实流量编译程序流程建立重生系统;对债款人衡量,需掌握“编译程序流程加入+物理解决”隐性既能,在法制文化轨道、上建立财产权利较大化。到头来,借款能够 企业清算,但法制文化精神什么永存。浩云动态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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