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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账目纠纷与破产清偿撤销的法律应对指南
——合伙人拒交账本清算困境与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伙人不交账本导致清算受阻的法律救济路径
不同《合股厂家法》8第十五条与一号百零三根,合股厂家遣散后,若合股人拒不接受发送账簿以至于公司清算是无法去,别合股人可采用左右方式维修权利:法院强制介入:其他合伙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拒交账本者提交财务资料。若拒不履行,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责令其承担因迟延清算导致的损失。
指定清算人制度: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依法接管合伙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并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账目,费用由拒交账本者承担。
违约责任与赔偿:若合伙协议约定账目提交义务与违约责任,拒交者需承担违约金。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170号案中,因合伙人未提供完整账目导致审计受阻,法院酌定其返还对方一定比例投资款。
二、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要件
法律依据《企业的破产淘汰倒闭法》第312条,破产淘汰倒闭报名审理前7个月大内,若外债人普遍存在“可以清偿延期外债且资源问题以清偿整体外债或比较明显缺少清偿学习能力”的事由,仍对个体抵押权人人清偿的,管控人会权中请法庭申请撤销,但一些特殊事由例外: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例如,清偿行为帮助债务人维持运营,避免资产贬损。
程序合法性审查:
时间节点:清偿行为需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状态:需证明债务人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
例外情形:如清偿债务后债务人资产显著增加,或清偿行为系基于法律强制执行程序。
三、典型案例与法律风险提示
合伙账目纠纷案例:某合伙企业因执行合伙人拒交账本导致清算停滞,其他合伙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并委托审计机构,最终法院判定拒交者承担审计费用及部分损失赔偿。
破产清偿撤销案例:某公司破产前三个月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以清偿行为未使债务人受益为由申请撤销,法院支持并追回清偿款项。
四、实务建议
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账目提交义务、违约责任及清算程序,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破产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清偿行为,若发现异常可要求管理人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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