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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框架:公司清算的“双重启动路径”与“四大条件对比”
普通清算的启动条件
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
条件2:股东会决议解散;
条件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条件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
破产清算的启动条件
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条件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条件3:债务人已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
二、实务突破:两类清算的“三大核心差异”与操作要点
差异1:启动主体不同
普通清算: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破产清算: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
实务案例:某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
差异2:程序目标不同
普通清算:以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目的;
破产清算:以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为核心目标。
实务案例:某公司普通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法院裁定转为破产清算。
差异3:法律后果不同
普通清算:公司终止后法人资格消灭;
破产清算: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实务案例:某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主张剩余财产分配,法院驳回。
三、特殊情形:清算程序的“三类特殊争议”与解决路径
“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争议
规则: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某公司未及时清算导致财产贬损,股东被判令赔偿债权人损失。
“破产原因”的认定争议
规则: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务案例:某企业虽不能清偿债务,但仍有融资能力,法院认定不属破产原因。
“涉外清算”的法律适用规则
规则:涉外清算可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能影响程序选择;
实务案例:某外资企业清算中,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裁定破产清算。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普通清算的操作建议
裁撤情形出现了后14日内建立支付组; 结算时期不得已做好与结算成正比的管理活动方案; 发掘资不抵债的,直接办理资不抵债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的合规要点
借债人申请注册资不抵债时,需撤回资物情況说明怎么写、政府债务借债清册等产品; 债务人人申请注册资不抵债时,需发布判决书生效发律法律文书事实证明债务人; 破产淘汰业务办理后,安全管理人必须6个月时间内提高公司清算检测结果。结语
子公司中小客户中小客户结算源程序与破产中小客户结算源程序中小客户中小客户结算源程序的要求不同是法条规范与房地产业的汇合点,既必须 会员有目的营销解读法条规范条文,也必须 探讨判断实际风险存在。可以通过相互启用方向、这几种要求比、三种价值体系不同的“三大探讨”,既能高效性启用中小客户中小客户结算源程序源程序,怎样才能对他人怠慢行为表现造成震慑力。法条规范并不是是事先援助的工貝,更加中小客户处理的命脉。对中小客户中小客户结算源程序问题,但求积极用作、会员有目的营销允许合规,终能守护天使中小客户与借款人人的允许正当权益。浩云动态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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